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条规与细则
  

凡参加本公司旅行团的团员,应视为已经了解,并同意接受下列各项细则:

(一)旅费包括:

  1. 机票 - 来回观光级机票。(请参阅细则第11条)

  2. 酒店 - 两名成人住宿一间双人房。儿童旅费是以该名儿童和两名成人同住一间双人房为准。

  3. 游览观光 - 根据行程表所列明的观光节目及膳食。

  4. 接送 - 机场及酒店的来回接送以及每人只限一件搬运行李,重量不可超过20公斤,行李超重费需由旅客自付。

(二)旅费不包括:

  1. 香烟、酒类、矿泉水、洗衣及其它纯属私人的开销。

  2. 护照及签证费。

  3. 超重行李的附加费。

  4. 各地机场税。

  5. 自费参观及旅游费用。

(三)任何团员在旅途中若自动放弃膳食、游览节目或住宿,均不可要求退款或减费。

(四)报名时必须缴付马币200元至500元的手续费。

  1. 出发前14至21天退出者:征收50%旅费为手续费。

  2. 出发前7至14天退出者:征收70%旅费为手续费。

  3. 出发前7天退出者:征收100%旅费为手续费。

(五)本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只是作为航空公司、运输公司及酒店的代理,因此团员若涉及任何有关事故,当根据航空公司、运输公司及酒店所发出的机票,证件所列明的细则及条列为解决根据,而与本公司其代理公司无关。

(六)团员在参与本公司或其代理公司的旅行团时必须自行承担风险。本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在以下情况一概无须负责:

  1. 行程或行程表的不准确或错误或变动。

  2. 由于航空公司或任何运输服务所造成的延迟或变动、疾病、气候、罢工、战争、瘟疫以及其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事故,因此而造成的额外开销。

  3. 本公司对行李以及私人财物的损坏或遗失,以及个人意外一概不负责。团员应该购买有关保险。如果行李遗失或损坏,原因是本公司疏忽所造成的,那么本公司将赔偿每件行李最高马币200元。

  4. 由于团员携带违禁物品,或旅行文件不适宜,或其行为及活动被国外政府视为不法或破坏,而面对被国外移民厅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。

(七)由于不得已情况,本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在必要时,有权修改行程、旅行安排和酒店住宿、或更换领队,而无需预先通知。

(八)当旅行团的总数达至15个成人时,本公司将会派一个领队随团服务。如果总人数少于15个成人,旅行团将依旧出团而无领队相随,而该小团人数也将会参与其他国外旅客一起游览。

(九)任何团员若妨碍到团体和其他团员的正常活动、利益及安全时,负责的随团领队有权处理,并视具体情况,采取行动取消该团员的行程,命令其离团。随团领队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,不得异议。而本公司将不退还其未完成的旅程费用。

(十)本公司有权更改光观节目、价格、服务和条件,而无须预先另行通知。本公司也有权在无需解释的情况下取消任何旅客的报名,而该旅客所缴付的手续费也将一并系数退还。

(十一)光观级机票是一种特殊机票,并不可更改、变动或退票。

(十二)所有旅游配套的行程,以英文为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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